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270號
TPDA,110,簡,270,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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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旅長)

訴訟代理人 張雅棠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富義陳宜甄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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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