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410號
TPDV,110,除,1410,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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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廖澤一(即葉媽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659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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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