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94號
TPDV,110,除,1394,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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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馮明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幻綸設計有限公司盧伯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10年5月13日 99,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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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幻綸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