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吳娜芳
訴訟代理人 邱暐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8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聲浩企業 有限公司 (吳發彬)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4月5日 55,798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