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陳莉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1000 2 同上 0000-00-ND-0000000-0 1000 3 同上 0000-00-ND-0000000-0 1000 4 同上 0000-00-ND-0000000-0 1000 5 同上 0000-00-NX-0000000-0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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