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64號
TPDV,110,除,1364,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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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劉淑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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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