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劉淑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849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