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吳大正(即吳秋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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