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廖福海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2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1 1000 3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4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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