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66號
TPDV,110,重訴,666,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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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被 告 王水生
王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1月17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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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