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01號
TPDV,110,重訴,601,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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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劉文皓
被 告 台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銘財
被 告 郭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9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各 筆積欠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9,90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330,000元或等值之103年度 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已於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0條約定,就該契約 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 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竑公司)於民國 108年8月29日邀集被告薛銘財郭舒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用如附表所示共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借款, 兩造約定借款期間為108年8月29日起至109年2月27日止,依 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 計週年利率2.13189%機動計息,台竑公司應按月於每月29日 清償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 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嗣兩造於109年3月27日、同年4月27日、同年10 月20日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契約條款,將借款期間 延長至110年2月25日止,自109年9月29日起改依原告之臺北 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計週年利率1 .22189%機動計息。惟台竑公司就110年1月29日以後應付之 利息均未繳納,於借款到期日即同年2月25日亦未依約清償 本金,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9,990,000元未為清償,薛 銘財、郭舒晴應與台竑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 另自110年1月29日起,按當時適用之利率即週年利率1.7015 6%計付利息,並自次一應還款日即同年2月28日起計付違約 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附表所示,並陳明:願提供現 金或等值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為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 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12份、放款部 分收回利息收入紀錄4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3-63頁),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既已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被告雖未請求宣告免為 假 執行,惟為兼顧兩造之公平,仍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 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積欠本金 性質 比率 起日 迄日 1 4,800,000 4,795,200 利息 1.70156% 110年1月29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170156% 110年2月28日 110年8月27日 違約金 0.340312% 110年8月28日 清償日 2 1,200,000 1,198,800 利息 1.70156% 110年1月29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170156% 110年2月28日 110年8月27日 違約金 0.340312% 110年8月28日 清償日 3 3,000,000 2,997,000 利息 1.70156% 110年1月29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170156% 110年2月28日 110年8月27日 違約金 0.340312% 110年8月28日 清償日 4 1,000,000 999,000 利息 1.70156% 110年1月29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170156% 110年2月28日 110年8月27日 違約金 0.340312% 110年8月28日 清償日 總和 10,000,000 9,9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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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