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7號
TPDV,110,重訴,57,202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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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詳如附表所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亦揚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陳豐原
陳華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豐原陳華祥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  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原告以其等與相對人 陳豐原陳華祥之被繼承人陳東周陳春桃陳清波為日 據時期坐落文山堡大坪林十四張130-4番地之共同所有人, 該土地於日據時期昭和年間因劃屬河川區而削除,至民國70 年間因新店環河快速道路闢建道路回復為陸地,且部分土地 於83年5月24日編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 81地號土地),並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系爭 481 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之A4、A5土地(面積各為351.46平方公 尺、931.6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浮覆地)既再度回復為陸地 ,原所有權人即陳東周陳春桃陳清波當然回復所有權  ,故應為陳東周陳春桃陳清波全體繼承人亦即聲請人及 相對人陳豐原陳華祥等人公同共有,今對被告起訴請求確 認系爭浮覆地所有權存在訴訟,對全體繼承人須合一確定, 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因尚有相 對人陳豐原陳華祥未一同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 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命追加其等為本件原告等語。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東周陳春桃陳清波已經 死亡,其等繼承人為聲請人及相對人陳豐原陳華祥,有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可參。而被繼承人陳東周、陳春 桃、陳清波所共有之系爭浮覆地,既屬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豐 原、陳華祥公同共有,聲請人基於該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陳豐原陳華祥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陳 豐原、陳華祥為共同訴訟,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因此, 爰裁定命相對人陳豐原陳華祥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追加為本案原告,逾期未追加者,仍視為一同起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原   告 陳林清子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陳鄭月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            號5樓
      陳高來于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陳力琿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      蕭玉燕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陳明福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陳心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號8樓      陳明修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0號      陳美智  住嘉義市○區○○路000○00號3樓      陳明月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陳呈祥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陳至善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陳淑慎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陳鈺茹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            3
      陳薇雅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陳叔銘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蔡敏渼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2            樓
      陳永裕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黃秀芳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光銓  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廖光興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光平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光龍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陳建良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陳泰蒝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楊于諄  住嘉義市○區○○路000○00號3樓      楊丞玉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陳彥儒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陳彥君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廖昶翰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珮瑛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珮汝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陳錫堯  住新北市○○區○○○街00號9樓      陳墀盛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李陳姿如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陳美津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8樓      吳秀如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陳金太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陳貞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黃陳麗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陳金福(死亡)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陳張雪(原告陳金福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陳家惠(原告陳金福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陳國隆(原告陳金福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陳福三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巷0號      陳金城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陳金池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周陳明(死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周文榮(原告周陳明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2樓
      周燕春(原告周陳明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周文富(原告周陳明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陳金女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陳照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高玉蘭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高有能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3      陳美瑛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張陳美華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陳美雲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陳家和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陳柏晨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陳碧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彥諠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邱龍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陳鳳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邱偉哲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陳韋豪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邱偉倫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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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