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詳如附表所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亦揚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陳豐原
陳華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豐原、陳華祥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 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原告以其等與相對人 陳豐原、陳華祥之被繼承人陳東周、 陳春桃、陳清波為日 據時期坐落文山堡大坪林十四張130-4番地之共同所有人, 該土地於日據時期昭和年間因劃屬河川區而削除,至民國70 年間因新店環河快速道路闢建道路回復為陸地,且部分土地 於83年5月24日編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 81地號土地),並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系爭 481 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之A4、A5土地(面積各為351.46平方公 尺、931.6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浮覆地)既再度回復為陸地 ,原所有權人即陳東周、陳春桃、陳清波當然回復所有權 ,故應為陳東周、陳春桃、陳清波全體繼承人亦即聲請人及 相對人陳豐原、陳華祥等人公同共有,今對被告起訴請求確 認系爭浮覆地所有權存在訴訟,對全體繼承人須合一確定, 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因尚有相 對人陳豐原、陳華祥未一同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 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命追加其等為本件原告等語。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東周、陳春桃、陳清波已經 死亡,其等繼承人為聲請人及相對人陳豐原、陳華祥,有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可參。而被繼承人陳東周、陳春 桃、陳清波所共有之系爭浮覆地,既屬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豐 原、陳華祥公同共有,聲請人基於該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陳豐原、陳華祥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陳 豐原、陳華祥為共同訴訟,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因此, 爰裁定命相對人陳豐原、陳華祥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追加為本案原告,逾期未追加者,仍視為一同起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原 告 陳林清子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陳鄭月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 號5樓
陳高來于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陳力琿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 蕭玉燕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陳明福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陳心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號8樓 陳明修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0號 陳美智 住嘉義市○區○○路000○00號3樓 陳明月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陳呈祥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陳至善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陳淑慎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陳鈺茹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 3
陳薇雅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陳叔銘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蔡敏渼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2 樓
陳永裕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黃秀芳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光銓 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廖光興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光平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光龍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陳建良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陳泰蒝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楊于諄 住嘉義市○區○○路000○00號3樓 楊丞玉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陳彥儒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陳彥君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 廖昶翰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珮瑛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廖珮汝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2 陳錫堯 住新北市○○區○○○街00號9樓 陳墀盛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李陳姿如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陳美津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8樓 吳秀如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陳金太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陳貞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黃陳麗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陳金福(死亡)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陳張雪(原告陳金福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陳家惠(原告陳金福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陳國隆(原告陳金福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 陳福三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巷0號 陳金城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陳金池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周陳明(死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周文榮(原告周陳明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2樓
周燕春(原告周陳明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周文富(原告周陳明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陳金女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陳照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高玉蘭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高有能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3 陳美瑛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張陳美華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陳美雲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陳家和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陳柏晨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陳碧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彥諠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邱龍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陳鳳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邱偉哲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陳韋豪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邱偉倫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