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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47號
TPDV,110,重訴,147,202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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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判決,業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5萬50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萬8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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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