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334號
TPDV,110,訴,5334,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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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33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謝文發
被 告 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政策性 貸款專用)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棨楊餐飲)於 民國109年6月17日邀同被告黃怡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 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約定應 於每月17日還本付息,在借用期限内一次撥貸,不得循環動 用,借款利率按墊付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週年 利率1.5%減個別加碼年率0.5%機動計收,自110年3月28日起 至契約止日改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 加1.05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本借款動用1年内按原借據約定 利率補貼0.845%浮動(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0.845%)借款利息,倘 被告棨楊餐飲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廷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經原告轉 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兩造並約定如被告棨楊餐飲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等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 告棨楊餐飲未依約清償本息,僅繳納本息至110年2月17日止 ,經原告催告清償,未獲置理,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經原告於110年8月18日將貸款轉列催收款項,被告棨楊公司 迄尚欠本金155萬6,3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 償。又被告黃怡欣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 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催告函、 放款利率查詢3紙等件影本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 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民國/新臺幣)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55萬6,355元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自110年2月17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0.155% (註一) 自110年3月18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利率0.0155%計算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 1.055% (註二)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按0.1055%計算 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0年8月17日止 1.9% (註三) 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0年8月17日止,按0.19%計算 自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0年8月18日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2.9% (註四) 自110年8月18日起至110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0.29%計算 自110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58%計算 備註: 註一:1.5%-0.5%-補貼0.845%=0.155% 註二:0.845%+1.055%-補貼0.845%=1.055% 註三:0.845%+1.055%(動用滿1年停止補貼0.845%)=1.9% 註四:0.845%+1.05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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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