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46號
上 訴 人 欣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崇慧因110年訴字第5146號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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