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822號
TPDV,110,訴,4822,2021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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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82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慈安善信協會

代 表 人 陳弘欽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蔡秋蘭
蔡江祥
黃幼
蔡承恩
蔡宜純
蔡秋香
蔡秋涼
黃麗娟
蔡仲謀
蔡明良

蔡玉芬
蔡明宏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北 ○○○○○○○○)

蔡明中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蔡秋蘭黃幼蔡承恩蔡宜純蔡秋涼、黃麗娟
蔡仲謀蔡明良蔡玉芬蔡明宏,經合法通知;另被告
蔡明中在監執行中,具狀陳明放棄到庭辯論,有聲明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15頁),則其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民國64年間原告(台北慈安宮)購買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巷0○0○0號房屋及坐落基地(下分別稱系爭2
、4、6號房地,系爭2號房地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慈
安宮廟體根據地,惟因當時宮廟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故與
上開房地之原所有權人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由各原所有
人擔任出名人。嗣原告於105年間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後,系
爭4號、6號房地及系爭2號房地其中權利範圍2/3,均已移轉
登記返還原告,餘系爭2號房地之權利範圍1/3尚未返還原告
。而此部分之借名登記契約原出名人已死亡,被告則為其繼
承人。是爰以起訴狀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2號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3予原告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蔡秋香蔡江祥蔡明中答辯:對原告主張不爭執等語  。被告蔡秋蘭黃幼蔡承恩蔡宜純蔡秋涼、黃麗娟、 蔡仲謀蔡明良蔡玉芬蔡明宏,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房屋稅籍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系 爭2號房地之土地、建物謄本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7至22頁 、第29至41頁);復為被告蔡秋香蔡江祥蔡明中所不爭 執;其餘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 ,視同自認。則據上而論,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 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 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 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 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參 照)。再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 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準此,借 名者得隨時終止具委任性質之借名登記契約,而於借名登記 契約終止時,出名者應將其因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移 轉於借名者。查兩造間就系爭2號房地權利範圍1/3有借名登 記契約,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 之意思表示,堪認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業已終止,則原告 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2號房地權利範 圍1/3移轉登記予原告,自屬有據。另本院既已依民法第541



條第2項規定准許原告請求,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 第1項規定為本件請求是否有理由,即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而無探究必要。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審酌本件案情及原告當庭表示請求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乙節,爰判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被告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3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公同共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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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