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03號
TPDV,110,訴,2403,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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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3號
原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被 告 高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乙○○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乙○○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其於本件起訴時為未成年人,應由其父母高衡一、蘇金連為 法定代理人。今被告乙○○已經成年,其父母之法定代理權消 滅,而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乙○○本 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甲○桓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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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