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487號
TPDV,110,聲,487,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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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清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湄苓
相 對 人 鉦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新展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4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 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 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 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 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 不為調查,或法官就發現真實認有必要之證據依職權為調查 ,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87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45號審理在案(下稱系爭案件),經 查系爭案件有下述情事,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4月8日提出答辯㈨狀請求承審法官調查 下列相關證據:1.請求相對人提供其與訴外人元譽精業有限 公司(下稱元譽公司)所簽訂合約中之附件內容。2.發函詢 問國稅局有關元譽公司開出與相對人之發票兩張是否有申報 或已被註銷?是否有銷貨退回或是進貨退出狀況?3.請相對 人提供匯款予元譽公司之匯款收據正本。惟承審法官遲未予 調查,聲請人遂再於110年5月11日、同年8月10日當庭聲請 調查證據,然承審法官仍未處理,聲請人遂再於110年6月17 日、同年8月30日、同年9月16日數度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然



審法官仍拒絕進行調查。
 ㈡聲請人於110年8月27日閱卷時發現,卷內證物與同年月10日 開庭時證人提出之財務證據資料完全不符,因此聲請人要求 相對人提出相關財務資料之「原本」,而就此證物遭到調換 之情況,聲請人已同時向法院政風室提出當日開庭時段錄影 帶之保留,並請求承審法官處理,然承審法官一再延遲處理 。
 ㈢聲請人於110年9月24日申請同年月16日開庭當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迄今仍未獲承審法官回應,足證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系 爭案件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聲請人雖以前詞主張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惟 查:
 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提供其與訴外人元譽公司所簽訂合約中之 附件部分,依系爭案件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承 審法官已當庭詢問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原告前次提出與元 譽公司間之契約之附件,可否提出?」,經相對人訴訟代理 人表示:「有附件,但原告不願意提出,因與本案無關。」 (見該卷㈡第8至第9頁);又聲請人於系爭案件110年8月10 日言詞辯論時,雖再提出請求相對人提出契約附件、匯款給 證人之單據等調查證據事項之聲請,承審法官亦於當次言詞 辯論最後喻知兩造應於110年9月2日前提出應陳報事項等情 無誤(見該卷㈡第79頁),足見承審法官並無拒絕進行調查 之情,況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其為不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6條第1項即明,是承審法官就系爭案 件之證據准否調查及如何取捨,均為訴訟指揮權行使之範疇 。聲請人所執上開承審法官對調查證據不予處理而聲請法官 迴避之事由,無非指摘法官於審理案件時,有訴訟指揮不當 或未予調查證據之情事,而在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惟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類事由尚非屬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 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 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自不得執為聲 請法官迴避之原因。
 ㈡又聲請人另指稱系爭案件證物遭調換,法官疏未處理部分, 觀以系爭案件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承審法官已當庭 表示:「關於前次證人林福元當庭所提之資料,因證人當庭 表示可將上開證物交付法院,不用返還,而書記官因方便證 物之整理,故將其按原本順序裝訂為上下兩冊,但並未變動 證物原本之內容,亦未有任何人將證物抽換之情形,此份資 料亦有交兩造當庭確認,兩造有何意見?」(見該卷㈡第124



頁),故此部分業經承審法官於110年9月16日當庭喻知請兩 造表示意見無誤,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卷查明屬實 ,聲請人指摘證據遭調換而承審法官不為處理,而有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即無足採。
 ㈢聲請人另以其依法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迄未獲准駁, 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然查,聲請人於110年9 月24日具狀聲請交付系爭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法院 於同年10月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82號事件(下稱另案聲請 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並於同年10月4日提起本件聲請迴避 案件等情,有另案聲請事件案卷、民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 請狀及民事法官迴避聲請狀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2、54、 5頁),故承辦法官於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後,業 另行分案處理,並無故意擱置情形。又有關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准駁與否,本屬法官訴訟進行之職權裁量,即令駁回聲請 ,聲請人亦可透過異議等法定程序而為救濟,尚難僅憑對聲 請所為准駁與否之結果,遽認法官有偏頗之情,況本件承審 法官既尚未就前揭交付錄音光碟聲請為准駁裁示,自難認有 何執行職務偏頗情事存在。且依民事訴訟法第37 條規定,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而另案有關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亦屬系爭案件訴訟 程序之相關事件,法官依法停止進行,亦難謂有何偏頗之虞 ,因之,聲請人上開主張,亦屬無據。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 足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承審法官對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 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 ,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等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存在,依首揭說明,其聲請法官迴避自 難認正當,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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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鉦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