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和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林蔚名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FULL KANG CO,.LTD(即富康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
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葉建偉律師(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七樓)於本院一一0年度訴更二字第三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前請求確認相對人民國107年2月8 日董事會決議無效,由本院以110年度訴更二字第3號(下稱 本案訴訟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係依賽席爾(Seychelles )國際商業公司法(下稱賽席爾公司法)於104年1月7日所 設立之公司,於設立時選任聲請人、第三人陳生貴、陳保慈 為董事,而相對人曾於106年11月1日董事會決議指定陳生貴 為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及於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並再於 107年1月29日召開董事會確認之,足認陳生貴為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然因聲請人與陳保慈、相對人公司股東陳建福、 陳明均對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陳生貴有爭執,而有 無人可代表相對人之情形,為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並 因第三人陳佩君為相對人公司秘書,對於公司事務狀況熟悉 ,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並由陳佩君擔任等語。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2條,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
三、經查,聲請人先前請求確認相對人107年2月8日董事會決議 無效,由本院以本案訴訟事件受理在案,而相對人係依賽席 爾公司法於104年1月7日所設立之公司等情,有民事起訴狀
、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相對人設立登記證明書影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26號卷第13至23頁), 是應探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始能確定相對人係經 合法代理而進行本案訴訟事件之程序。次查,聲請人雖主張 相對人曾於106年11月1日董事會決議指定陳生貴為相對人之 訴訟代理人及於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並再於107年1月29 日召開董事會確認之,足認陳生貴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等 語,然聲請人未能提出賽席爾所作成陳生貴為相對人法定代 理人之官方證明文件為證,尚難逕予認定陳生貴為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仍須佐以其他事證綜合判斷之;又觀諸陳保慈 、陳建福、陳明均以利害關係人之名義提出之相對人於108 年7月19日之董事在職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賽席爾共和國外 交部之公證書(見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卷第51至62 頁),顯示陳生貴、陳和成、陳保慈、陳建福、陳明均雖均 為相對人之董事,然並未有董事被記載具有異於其他董事而 能代表相對人之權限,亦無法以此確認何人為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再遍尋卷內證據,並無可供本院直接認定何人得代 表相對人遂行本案訴訟事件程序之官方認證文件,是可得代 表相對人應訴之人實屬未明,應認有同於首開規定無法定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顯致本案訴訟事 件程序久延,而使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此受有權利義務關係長 期不安定之損害。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為進行訴訟之必要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聲請人雖稱陳佩君為相對人公司秘書,對於相對人事務經營 狀況熟悉,宜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惟依聲請 人起訴之原因事實,考量本案訴訟事件係爭執相對人董事會 決議之有效性,且因聲請人指摘該次董事會召集人並無召集 權,故須判斷召集董事會之人是否具有董事身分,而董事會 決議之內容涉及委由何人擔任註冊代理人、修改公司章程等 重要事項,在在顯示紛爭係因相對人公司內部股東意見相左 而起,自宜選任與相對人較無利害關係,且未受相對人公司 內部股東明示反對之中立第三人為特別代理人,始能符相對 人之最大利益。本院審酌葉建偉律師有擔任本案訴訟事件相 對人特別代理人之意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考量葉 建偉律師為執業律師,具備進行訴訟所需之專業智識,並衡 以本院先前於110年8月4日曾請聲請人、陳保慈、陳建福、 陳明均就選任葉建偉律師表示意見,然渠等均未向本院陳報 反對之意思,是由葉建偉律師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當堪
以保護相對人訴訟上之權益,爰依法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特別 代理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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