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70號
TPDV,110,簡,70,2021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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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雍

被 上訴 人 黃世騰

姜富程
姜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110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在卷可證,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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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