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0年度,13號
TPDV,110,消,13,202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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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消字第1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第一審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59萬2,242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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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