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189號
TPDV,110,家聲,189,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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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58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孫麒昌之債權人,因孫麒昌 受本院為受監護宣告人,為確保其債權,聲請閱覽本院108 年度監宣第258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卷宗,以維護其權益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孫麒昌之債權人等情,固據提出銀行歸戶查 詢表、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暨委託書、本院公告等件為證,然 系爭案件乃係關於孫麒昌之監護宣告事宜,而聲請人並未釋 明系爭案件卷證資料與聲請人債權確保之關連性何在,聲請 人亦非不得藉由聲請強制執行查得債務人之財產範圍、法定 代理人,尚難認定聲請人於系爭案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存在。況上開事件之卷宗內尚存有他人之個人資料,自不得 任由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閱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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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