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25號
TPDV,110,家繼訴,25,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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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譚淑
譚羽文

譚一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譚羽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李玉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譚淑紳、譚羽文、譚一平(以下合稱原告等3人,單指 其中一人,則竟稱其姓名)主張:本件被繼承人李玉霞之配 偶譚榖初已殁,李玉霞則於民國109年2月9日死亡,遺有如 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 表二所示,各為4分之1。兩造前已就李玉霞遺產中之不動產 即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即其上01968建 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房屋(下稱 系爭不動產)及臺北富邦銀行存款部分(下稱系爭存款)達 成分割協議,上開不動產並已辦理分割登記。被繼承人李玉 霞生前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然就被繼承人李玉霞所遺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下稱系 爭遺產)迄今無法協議分割。另被繼承人李玉霞之殯葬費支 出共計新臺幣(下同)278,900元,皆由原告譚淑紳支出, 故應自遺產部分優先扣除此殯葬費支出,由譚淑紳單獨先受 分配,扣除後剩餘款項,再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此 ,爰依民法第1151條、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 例,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譚羽成則辯以:伊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沒有意見, 伊同意分割,也同意用4分之1比例分割,但要分乾淨,不要 公同共有。伊有拿到系爭不動產的不動產,也不是不拿系爭



存款的支票,伊是希望把喪葬費等都付完之後,才分4分之 一,不要好像多給伊幾千元,像施捨一樣侮辱人。伊希望全 部都賣掉,然後拿4分之1現金等語。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 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 ,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 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 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查被繼承人李玉霞之配偶譚榖初已殁,李玉霞於109年2月9 日死亡,遺有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兩造均為其繼承人 ,應繼分各為4分之1,兩造前已就系爭不動產、系爭存款達 成分割協議,上開不動產已完成分割登記,至系爭遺產迄今 無法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李玉霞之殯葬費共計278,900元, 皆由原告譚淑紳支出等情,業據原告等3人陳明在卷,並提 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李玉霞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 本、被繼承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 人存款餘額證明書、被繼承人保單清單、葬儀社收據、臺北 市殯葬管理處收入憑單、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謄本、系爭存 款匯款明細、面額159萬8700元現金支票等件在卷可證(見 本院卷第15頁、第25至55頁、第73至85頁),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以認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 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先自附表一編號1扣除殯葬費278,900 元,由譚淑紳單獨先受分配後,剩餘款項,再依兩造之應繼 分比例之分割方案,對各繼承人利益均相當,核屬公平,尚 值採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等3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 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予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 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 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 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等人之應訴乃法 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 訟費用之負擔自由兩造平均分擔較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附表一:被繼承人李玉霞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目 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備註 1 中華郵政萬大路 帳號:0000000 114萬280元 譚淑紳單獨先分配278,900元後,剩餘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 2.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2 中華郵政東園郵局 帳號:00000000 77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國泰世華銀行 64元 同上。 4 臺灣土地銀行 1元 同上。 5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50,054元 同上。 6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534元 同上。 7 宏遠證劵股份有限公司2040股 20,400元 同上。 1.如另分配股息或紅利,仍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 2.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8 群益金鼎證劵股份有限公司17股 171元 同上。 9 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股 330元 同上。 10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1股 10元 同上。 11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股 50元 同上。 12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424股 13,314元 同上。 13 華隆8股 1元 同上。 14 富邦人壽,保單號碼 Z000000000-00 保單價值 美金1萬4026元 同上。 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15 富邦人壽,保單號碼 Z000000000-00 保單價值 美金1萬619元 同上。 16 富邦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保單價值 201,576元 同上。 17 富邦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保單價值 561,089元 同上。 18 富邦人壽,保單號碼 Z000000000-00 保單價值 591,258元 同上。 19 中華郵政壽險,保單號碼 00000000 保單價值 92,535元 同上。 20 中華郵政壽險,保單號碼 00000000 保單價值 92,535元 同上。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原告譚淑紳 1/4 原告譚羽文 1/4 原告譚一平 1/4 被告譚羽成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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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