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185號
TPDV,110,司聲,1185,2021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陳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侯竺吟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及居所地址寄發租 金催繳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證房屋租賃契約書、存 證信函、退件郵件及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分別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及大安分局派員查訪  ,相對人均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 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