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7045號
TPDV,110,司票,17045,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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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04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錠科技有限公司李坤山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相對人公司已更名,應為「奇錠材料有限公司」,請一併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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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錠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