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宏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宏憶」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宏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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