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35號
TPDV,110,司拍,235,2021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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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龐維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趙菊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 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抗告係逾越抗期間 而駁回,惟抗告人係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始受合法送達,於 同年月24日提起抗告,並未逾越10日之抗告期間。本件係郵 務送達機構於送達證書錯誤記載送達日期(誤載為110年9月 10日),致鈞院誤認抗告逾期所致,並提出永和郵局郵務股 區段投遞簽收清單及簽收簿為證,爰提出抗告等語。三、經核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之處理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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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