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897號聲 請 人 陳建翔(即陳進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配協議書原本。(由於聲請人所提出遺產 分配協議書經塗改修正,重新提出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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