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897號
TPDV,110,司催,1897,202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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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陳建翔(即陳進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配協議書原本。(由於聲請人所提出遺產
分配協議書經塗改修正,重新提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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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