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152號
TPDV,110,司促,18152,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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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天慶
楊鶴
一、債務人應初天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陸萬捌仟
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初天慶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鶴
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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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