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被 告 竣源有限公司 住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路十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羅永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張美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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