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057號
TPDV,110,司促,18057,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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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子薺(原名范家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213元自民國110年09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8057號)
(一)債務人范子薺范家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22日止累計18,488元正
未給付,其中16,213元為消費款;1,038元為循環利息;1,2
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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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