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石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