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911號
TPDV,110,司促,17911,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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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薇安(原名邱秀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6908元邱薇安邱秀眉暨自起息日95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89952元邱薇安邱秀眉自民國110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件:
緣債務人邱薇安於91年07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71,551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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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