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901號
TPDV,110,司促,17901,202110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緣債務人詹勝凱於民國102年6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0年9月2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182,535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18,964元為自民
國102年6月5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62,
48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09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