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430號
TPDV,110,司促,17430,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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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宇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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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