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406號
TPDV,110,司促,17406,202110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