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324號
TPDV,110,司促,17324,202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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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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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