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087號
TPDV,110,司促,17087,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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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宗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
(一)緣債務人鄭宗祐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0年9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85,392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8,934元為自民
國105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
35,259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199元為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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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