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045號
TPDV,110,司促,17045,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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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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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