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