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85號
TPDV,110,司促,16785,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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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祐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678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330元吳祐丞自民國110年09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6785號)
(一)債務人吳祐丞於民國109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9月13日止累計83,857元正未給付,其中83,330元為本
金;5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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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