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49號
TPDV,110,司促,16749,202110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亞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674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1800元謝亞峻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6749號)
(一)債務人謝亞峻於民國109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9月01日止累計419,150元正未給付,其中411,800元為
本金;7,3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