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采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振宏即素食天堂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素食天堂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
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需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請
向該處聲請查詢,不得以網路公示資料補正,需有負責人董
振宏之身分證字號。該事項業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補正
,請盡速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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