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88號
TPDV,110,司促,16688,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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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椰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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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椰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