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昌晏(原名呂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