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17號
TPDV,110,司促,16617,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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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慶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怡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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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