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55號
TPDV,110,司促,16555,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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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炳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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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