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償新
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伍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
萬柒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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