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442號
TPDV,110,司促,16442,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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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洪政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祺禾
羅立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捌萬陸仟壹
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零陸萬壹仟零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玖萬柒仟貳
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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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