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341號
TPDV,110,司促,16341,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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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宥辰(即周貴龍之繼承人)

林馨蘭(即周貴龍之繼承人)

周彥廷(即周貴龍之繼承人)

周靖傑(即周貴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貴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634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1579元周宥辰周彥廷周靖傑林馨蘭自民國110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23日止年息7.76%001新臺幣481579元周宥辰周彥廷周靖傑林馨蘭自民國110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23日止年息9.312%001新臺幣481579元周宥辰周彥廷周靖傑林馨蘭自民國111年0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76%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
一、相對人林馨蘭周宥辰周彥廷周靖傑於繼承案外人
周貴龍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1,
5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周貴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2月24日屆滿,利率約
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2.03%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
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9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
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案外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各僅繳納民國110年3月24日,依
契約規定,案外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案
外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81,579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遲延利息。
三、惟案外人周貴龍於民國110年5月30日死亡,經查相對人
林馨蘭周宥辰周彥廷周靖傑為其法定繼承人,債權人
經查詢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家事事件公告得知周貴龍之繼承人
已聲請繼承在案。依民法1138條及1148條規定,相對人林馨
蘭、周宥辰周彥廷周靖傑應於繼承周貴龍(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
利及義務。
四、綜上所述,懇請 鈞院鑒核,並准依消費借貸、繼承之
法律關係,賜准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率變
動表、繼承系統表、戶謄、司法院家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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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