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341號
TPDV,110,司促,16341,202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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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宥辰林馨蘭周彥廷周靖傑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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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