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宥辰、林馨蘭、周彥廷、周靖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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